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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陕县纪委 宁陕县监委 关于12起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作者:清风宁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15:42字体大小:

1.四亩地镇四亩地村党支部书记李明海违规组织村委会选举的问题。2019 年 1 月,李明海主持召开四亩地村村民代表大会,此次选举四亩地村党支部未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未进行选民登记、未审查候选人资格、未对候选人进行公示、选举中对候选人未进行差额选举等做法,违背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李明海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6月,县纪委给予李明海党内警告处分。

2.筒车湾镇龙王潭村党员吴朝勇不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的问题。2016年4月,宁陕县筒车湾镇龙王潭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吴朝勇向该协会申请借款1万元发展养殖业,借款期限1年。吴朝勇未按时交纳且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缴纳。2018年7月,在协会工作人员的催促下吴朝勇倒换了1万元借款手续,但仍然拒绝缴纳资金占用费,影响了村级互助协会资金的正常运转,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3月,县纪委给予吴朝勇党内警告处分。

3.城关镇狮子坝村监委会主任杨聪华不按照工作程序出具证明,且在退耕还林清算表上签字不把关的问题。2014年任狮子坝村文书杨聪华私自出具证明将病逝五保户李某德6.7亩“退耕还林补助费”变更至五保户吴某文名下(2009年至2015年,吴某文的监护人为杨聪华)。2016年退耕还林清算时,杨聪华未对《宁陕县城关镇退耕还林清算情况花名册》认真核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集体利益受损,违反工作纪律。2019年5月,城关镇纪委给予杨聪华党内警告处分。

4.皇冠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朱明伟,皇冠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洪涛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对辖区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房,不按要求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等问题朱明伟负有领导责任、洪涛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2019年5月,县监委给予朱明伟、洪涛警告处分。

5.宁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职人员陈玮违规兼职取酬,与异性交往不当的问题。从2019年1月至2月,陈玮在振远保安集团安康分公司担任安全顾问,违规兼职领取服务费共计2000元。2019年3月,陈玮与同事外出办事,期间与异性同事王某某交往不当,引起纠纷。2019年5月,县公安局给予陈玮记过处分。

6.城关镇市场监管所所长邓旭杰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邓旭杰未按工作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较少,导致辖区内3户经营户存在无照经营问题,长期从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违法活动,直到2018年12月才被公安机关查处。邓旭杰身为城关镇市场监管所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经营户无照经营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2019年6月,县监委给予邓旭杰警告处分。

7.梅子镇生凤村扶贫互助协会会长梅可友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2017年10月,梅可友开具两张505 元“白条”收款收据,2018年5月在互助协会财务上予以核销,属于不合规行为,梅可友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2019年6月,梅子镇给予梅可友党内警告处分。

8.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主任梁开军,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龚佑军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2014年至2017年6月间,群众举报城关派出所辖区涉黄报警共14起, 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城关派出所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美容美发店、按摩足浴店及其从业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未对上述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致使辖区内长期存在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6月,县监委给予梁开军党内警告处分,龚佑军警告处分。

9.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邹天平不正确履职的问题。邹天平在任陕西宁陕县兴鑫旅游产品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对单位资金被挪用且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此外,安排财务人员将公款存放在账外使用,设立“小金库”,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6月,县纪委给予邹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其退休职级待遇。

10.皇冠镇南京坪村南京坪组组长罗茂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2013年3月,罗茂华知晓其岳父储某某将1.7亩集体荒滩地转让给储某某土地复垦作为耕地使用后,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使集体土地被村民私自转让,造成集体利益受损,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2019年6月,县纪委给予罗茂华党内警告处分。

11.太山庙镇太山村六组组长杨光宁未将村民公益林补偿金及时兑付给村民的问题。杨光宁及原胭脂村一组不再监管五保户柳某某后仍长期未将公益林补偿金归还于柳某某。并与本组部分村民商定,由杨光宁将柳某某2015年、2016年度公益林补偿金合计3546元长期保管,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6月,太山庙镇纪委给予杨光宁党内警告处分。

12.四亩地镇严家坪村党支部书记周文兴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1993年至2017年期间,周文兴先后侵占集体资金24388.21元,违规领取报酬6000元。财务不公开,侵犯群众知情权;擅自低价处置村民退耕还林粮食,造成损失1431.50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群众纪律和廉洁纪律。2019年5月,县纪委给予周文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清风宁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