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梅子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梅子镇纪委委员张新志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4年至2018年10月,梅子镇境内发生了60起村民未批先建违规用地问题,对此,张新志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12月,梅子镇纪委给予张新志党内警告处分。
2.梅子镇副主任科员高立平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4年至2018年10月,梅子镇境内发生了60起村民未批先建违规用地问题,对此,高立平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12月,县监委给予高立平警告处分。
3.广货街镇党委委员、县大蒿沟景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胡东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7至2018年,广货街镇出现多起私自违规建房的问题,对此,胡东负有领导责任。2018年12月,县监委给予胡东警告处分。
4.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张力文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4年至今,梅子镇境内发生了60起村民违规用地问题,张力文身为原梅子镇分管副镇长,未正确履职,对村民违法占地、违规建房问题负有领导责任。2019年1月,县监委给予张力文警告处分。
5.原筒车湾镇龙王坪村委会主任蒲明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2009年初至2015年10月,筒车湾镇龙王坪村收取辖区河道管理费、彭某某沙厂管理费、外来人员户籍管理费等各项收入共计54860.00元,用于该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8330.00元,后将结余资金5479.00元交入筒车湾镇村级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筒车湾镇龙王坪村村设置“账外账”的问题,蒲明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12月,县纪委给予蒲明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原县科协主席刘小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2015年至2017年,宁陕县科协在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活动中,先后在宁陕县城某烟酒商行沈某某和某食品店张某某处购买酒水等共计15144元,经刘小兵签字以上票据在县科协经费账中予以核销,以上所开票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刘小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9年2月,县纪委给予刘小兵党内警告处分。
7.县农水科技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康祥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8年9月,在落实杜绝砂石外运工作中,发生单位值守人员大量放行外运砂石车辆且违规收取通行费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康祥安作为分管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9年2月,县纪委给予康祥安党内警告处分。
8.皇冠镇兴隆村党员陈拾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8年8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陈拾敏所经营的宁陕县皇冠镇八宝饭店内检查时,发现陈拾敏涉嫌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陈拾敏受到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皇冠镇纪委给予陈拾敏党内警告处分。
9.皇冠镇兴隆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互助资金协会会长岳小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6年12月,兴隆村村干部李某某、出纳李某某和村互助资金协会原会计岳小东,违规核销误工补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3月,皇冠镇纪委给予岳小东党内警告处分。
10.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侯斯敏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侯斯敏在担任宁陕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出纳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单位建设项目资金被他人挪用。2019年3月,县监委给予侯斯敏记过处分。
11.龙王镇西沟村党员苏永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5年11月,苏永前在建设油用牡丹园区过程中,在自家轮歇地无证采伐6.2立方米林木自用,受到补种树木900株并处罚款372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县纪委给予苏永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四亩地镇严家坪村党员周明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周明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骗取他人资金受到司法机关查处,严重违反了党纪。2019年3月,四亩地镇纪委给予周明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县农水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郑东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8年9月,在落实杜绝砂石外运工作中,郑东对工作认识不到位,致使值守人员收受好处费,大量放行违法车辆,且不按照工作要求向组织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3月,农水局给予郑东记过处分。
14.城关镇月河村扶贫互助协会会长杨青树、县农商银行江口支行客户经理黄同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6年12月,黄同仁与杨青树将资金从月河村扶贫互助协会账户转出,2017年元月初再转回该协会账户,存在挪用扶贫互助协会资金的问题。2018年11月,县纪委给予杨青树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县纪委对黄同仁进行诫勉谈话。(责任编辑:清风宁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