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发布并施行,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工作高效运行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条例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对监察权全面系统规范地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更加明晰了监察职责、监察范围、管辖、权限和程序等具体内容。监察体制改革初,对监察权的规范相对较少,在实际履行监察权时,缺乏相应的规范,存在诸多的困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现象,由于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限制,基层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更为困扰,尤其是在适用各项监察措施时不知所措。《监察法》虽然进行了规定,但操作性不强;《条例》对各种措施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规定,如对各种措施的适用情形、工作要求、文书手续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加强了规范化的标准要求,使得各种措施在运用中操作性更强。对监察工作的细化完善,促进监察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促使监察机关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让监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谁来监督监察机关?《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条例》中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让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确保监察权在阳光下有效运行。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人员准入制度,对监察人员提出了严格的禁令,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滥用职权、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生责任追究。更好的确保了监察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监察权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保障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条例》的施行,为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进行了切实可行的规范,体现出监察机关不断扎紧监察权运行的制度笼子,不断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约束,加强对监察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各级监察机关更好地维护宪法、监察法提供了有力保证,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开展正风肃纪反腐工作。监察权依法行使、依法运行,也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不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宁陕县纪委监委 朱昌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