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其中,谈话函询方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但是部分党员干部却认为,被纪检部门谈话函询是在被审查,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存在“被传出去有损声誉”的错误认知,对函询产生抵触情绪,勉勉强强配合,带着情绪应付。事实上,谈话函询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既是组织给予党员干部承认错误、说明澄清的机会,也是提醒教育党员干部的重要方式 ,“询”的虽然是小事,“防”的可是大错。
谈话函询是一种“保护”。谈话函询的出发点并不在于追责问责、为难干部,而是让党组织明晰事情真相,及时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疏导和责任唤醒。帮助党员干部除垢去腐,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组织的关爱,及时说清问题,自我反省,自我提高。谈话函询更是一剂“良药”。谈话函询能对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警示,使其悬崖勒马,避免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防止违规的“小火苗”越烧越旺,违纪之火蔓延开来。
谈话函询也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现形式。纪检监察机关在有效运用谈话函询成果,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谈话函询扯袖子提领子的作用,唤醒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使其忠诚于党,忠诚于组织,有效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责任编辑:清风宁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