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案件证据中的言词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现阶段查办案件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被审查人、受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对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不断提高谈话笔录质量,做好谈话笔录是执纪者必须修炼的一门手艺。
记录前制定谈话提纲。在纪检监察案件的初核阶段,充分了解线索的相关举报资料,明确被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主谈人与记录人在谈话前充分交流,记录人应准确了解主谈人谈话的内容、重点、思路等,就准备谈话的内容列提纲,在记录时做到心中有数,逻辑思维清晰,详略得当。
记录时客观全面准确。谈话笔录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链,对于查清纪检监察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记笔录时应站在被谈话人的角度,以谈话内容为基础,围绕调查的核心问题不失本意地记录。语言要明确,尤其关于时间、地点等要素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要文字通顺、无病句、克服错别字。同时还应兼顾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坚持规范的文书格式,笔录材料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所有笔录材料应注明被谈话人身份、谈话起止时间,经谈话人认可,并由其本人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字、盖章或押印。
记录后合理排除矛盾。在同一案件中,会出现几个知情者对同一问题的描述不一致,或是同一被调查人、被审查人对同一问题在不同次的谈话中陈述前后矛盾的情况。一般的规律是与案件无关者的陈述比违纪违法者的陈述可信度高,责任小的违纪者比责任大的违纪者陈述的可信度高,文件、资料等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由于伪造可能性小,其可行程度比言词证据要高。调查人员应综合分析已有的谈话笔录和其他可信度高的证据,采信能够相互印证的笔录,合理排除矛盾笔录,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工作,有必要的可再次谈话。
笔录虽小,学问颇深。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实践中应不断摸索,不断总结,修炼好谈话笔录这门手艺,为提高案件办结质量提供坚实基础。(责任编辑:清风宁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