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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教育工作要做到“五要”

作者:郭仲频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6日 09:08字体大小:

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是落实纪律处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回访教育要把握重点。党的十八大后,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人数成倍增长,开展回访教育要有的放矢,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政务降级、撤职处分和职务职级受影响的人员应作为重点回访教育对象。

回访教育要防范风险。回访教育工作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延续,回访组回访前要对受处分人的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工作表现、以往接受谈话的情况和个人履历情况进行了解,做到“六必知”;要在熟悉受处分人违纪违法案情的基础上制定安全预案;回访教育必须二人以上。

回访教育要讲究方式方法。回访组可通过列席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召开回访专题会,个别谈话,发送回访征求意见函等方式,了解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其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反映和评价;听取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积极回应受处分人提出的问题;要切实保障受处分人权利,最大程度减少负面影响,力求取得最佳效果。

回访教育要与警示教育结合。回访组要筛选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发案的原因,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采取学党史、学《党章》、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回访教育要压实主体责任。受处分人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回访教育过程中,要关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是否落实对受处分人的谈心谈话等日常教育管理制度,是否妥善安排受处分人的工作,是否掌握受处分人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通过回访教育,督促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受处分人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