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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涉及到的两个条例一个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0日 17:09字体大小:

主讲:县纪委信访室科员 王培旭

大家都知道,纪检监察机关主要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来履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责,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具体开展主要涉及到下面两个条例规定,一个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这个是1993年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后于当年9月1日开始实施,它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另一个是《信访条例》,这是2005年在国务院修订后,于当年5月1日开始施行,同年7月11日,中纪委、监察部考虑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特点,下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实施< 信访条例>的说明》(中纪信通[2005]1号文件),要求参照执行,并强调在执行具体条款时要与《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紧密结合。今年5月1日,国家信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从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依法规范受理办理来访,强调责任追究和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四个方面对信访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这个条例就是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明确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1)对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2)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处理申诉的程序:(1)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2)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3)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4)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5)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二、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

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顺应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受理信访举报问题方面要求:1、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3、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4、对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5、对其他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

在信访举报件告知方面要求:1、信访事项的告知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2、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实名检举、控告以及申诉受理告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作出规定。3、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要出具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4、对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件及时转送。5、对前款3,4项的内容,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在信访件办理程序和时限方面要求:1、对署实名检举、控告问题的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的监察机关的承办部门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调查处理意见不服的,监察机关不按条例关于复查、复核的规定执行,但要听取举报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2、对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不服以及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申诉的办理,按照《行政监察法》的程序、时限等有关规定执行。3、对监察机关承办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的其他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由承办的监察机关的承办部门书面答复信访人,程序和时限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4、监察机关对收到的属于下级承办的信访举报件原则上仍向下一级监察机关转办、交办,对其中不属于下一级监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有直接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交办,但要抄送下一级监察机关。

关于查询方面要求:1、对监察机关受理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的其他信访事项应允许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 2、各级监察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提供方便,在信访信息系统未建立前,信访人可持身份证、受理凭证到承办的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查询,由承办人负责任地给予口头答复。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

关于电话举报方面要求:监察机关举报电话主要受理检举、控告类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对其他信访事项可在电话中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监察机关提出。

三、关于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这个办法是信访条例的一个补充,因此监察部门在开展信访工作中可以参照执行。国家信访局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新规定下列六种信访情况不受理: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关于分级受理的规定: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3、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利的机关。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正常上访的明确: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明令禁止上访的区域和敏感地区、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这种方式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还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

(责任编辑:清风宁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