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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陕县纪委 宁陕县监委关于十七起干部作风问题案例的通报

作者:清风宁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18:29字体大小:

1、广货街镇北沟村党支部书记胡文森违规平均发放救济粮食及向村民收取运费的问题。2016年1月,胡文森组织召开广货街镇北沟村村组干部会议,决定向领取救济大米的村民每户收取5元钱共计500元钱冲抵运费;2017年1月,胡文森组织召开北沟村村组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了向每户村民平均发放了25斤救济大米的分配方案。2018年5月,广货街镇纪委给予胡文森党内警告处分。

2、宁陕县城关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干部何玮参与贾营村违规发放务工补贴的问题。2017年11月,组织在核查城关镇贾营村违规向村民小组长发放务工补贴问题线索期间,何玮参与编造了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经批评教育,何玮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2018年5月,城关镇镇人民政府对何玮所犯错误免予处分,实施诫勉谈话。

3、广货街镇农林综合服务站干部谢文平不作为问题。2014年,广货街镇沙洛村村民言某某去世。2016年初,言某某的亲家吴某某(系本村村民)向广货街镇农林综合服务站提出申请,欲将言某某的林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谢文平收到吴某某提供的变更资料后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未做好解释工作,导致群众投诉举报。2018年5月组织调查时,谢文平不能提供吴某某林权证变更资料原件。2018年7月,县监委给予谢文平警告处分。

4、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光平慢作为问题。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县住建局分管城建监察、房屋管理等工作的领导杨光平在接到局监察大队苏曙就居民田某某与邻居曾某某之间为超高违建的信访反映的汇报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处,致使曾某某超高违建形成事实,产生了邻里矛盾,引发网络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7月,县纪委给予杨光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县住建局监察大队队长苏曙慢作为问题。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城关镇居民田某某及家人先后多次向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反映曾某某建房超高问题,县住建局监察大队队长苏曙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处,致使曾某某超高违建形成事实,产生了邻里矛盾,引发网络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7月,县监委给予苏曙警告处分。

6、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房工作人员佘晓丽乱作为问题。2013年8月至2018年1月,县妇幼保健中心在西安某医用器械公司先后采购试剂耗材,佘晓丽收货后,未认真核对就在该公司先后提供的超出实际购货金额的发票上签署了经手人。县妇幼保健中心财务人员将佘晓丽签字确认的发票在县财政局办理报账手续后,顺利从中套取账外资金。2015年,经佘晓丽联系,西安某医院同意县原计划生育服务站通过邮寄检验标本的方式开展宫颈癌筛查业务。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佘晓丽从每例收费中提取差价款留存。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佘晓丽将收取的宫颈癌检查费差价款,未按规定缴入单位经营账户,而是交给财务人员放在账外使用。2018年7月,县纪委给予佘晓丽党内警告处分。

7、广货街镇副镇长夏木春审核脱贫攻坚报表把关不严及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不严履职不力的问题。2017年6月,夏木春在审核《沙洛村2017、2018年兜底“交钥匙”花名册》以及《数据清洗后易地扶贫搬迁搬迁对象名单》的相关电子版表格时把关不严,致使信息漏报造成沙洛村扶贫搬迁对象信息不准确。2016年11月1日,夏木春作为广货街镇元潭村桥梁建设项目工程竞争性谈判领导小组成员,没有对中标单位宁陕县新立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致使2017年4月,安康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该公司提供虚假企业施工资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17年12月,中共宁陕县纪委决定给予夏木春党内警告处分。

8、广货街镇沙洛村第一书记吴东扶贫报表统计不认真履职不力的问题。2017年6月,吴东负责上报的沙洛村《宁陕县2017、2018年安置社区兜底“交钥匙”花名册》中将“十二五”已搬迁需安置户列入到“十三五”兜底搬迁计划之中,导致沙洛村上报的信息不精准,同时上报《数据清洗后宁陕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信息系统内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名单》漏统。2017年12月,广货街镇党委给予吴东党内警告处分。

9、城关镇八亩村脱贫退出程序不规范村委会主任孙玉林脱贫攻坚履职不力的问题。2016年1月20日,八亩村审议贫困户时,将该村马合营组在册贫困户唐某某漏报,致使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中标记唐某某为2016年度已脱贫退出贫困户。孙玉林身为八亩村村委会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该村贫困户脱贫退出程序不规范,孙玉林负有领导责任。2017年12月,中共宁陕县纪委给予孙玉林党内警告处分。

10、县民政局救灾股原股长范改明擅自改变五保资金用途履职不力的问题。2011年2月17日,江口镇沙坪村五保户杨某某死亡,按照规定,其丧葬补助费应发放至2012年1月。2012年3月,江口镇政府就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向县民政局报送了《关于请求解决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的报告》,范改明安排该镇将该乞讨人员送至筒车湾敬老院,并与江口镇民政所干部张某电话商定用杨某某的五保金解决其生活费。自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6月30日,江口镇民政所转给筒车湾敬老院杨某某五保金共计10011元。直到2014年7月才将杨某某的五保存折销户。2017年12月,中共宁陕县纪委给予范改明党内警告处分。

11、江口回族镇社保所所长张毅未及时上报五保户死亡情况,改变五保金用途履职不力的问题。2011年2月17日,江口回族镇沙坪村五保户杨某某死亡,张毅未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致使县民政局没有停发杨某某的五保金。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6月30日,江口镇政府用杨某某的五保金10011元解决了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费。2017年12月,宁陕县监察局决定给予张毅行政警告处分。

12、县农水科技局综合执法队副队长(兼任水资办主任)李星履职不力致使辖区河道乱堆弃渣的问题。2017年6月1日至3日,县农水科技局综合执法队在检查时,发现江口片区部分砂厂存在弃料堆体未复平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三日内予以整改到位,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的整改要求。2017年6月16日,检查组再次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弃料仍未复平,又提出与上次同样的整改要求。此后,检查组对各砂厂回填是否到位未跟踪督办。县纪委核查组于2017年6月28日到洵河段河道采砂现场察看时,采挖砂石后出现的坑仍未回填到位,河道两侧仍然堆放有砂石料。核查组还发现,2017年7月至8月间,江口回族镇群众储某某、罗某、韩某某等人无手续违规采砂,王某有手续但违规在禁采期采砂。对此,李星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2月,宁陕县监察局给予李星警告处分。

13、新场镇政府垃圾清运员冉崇根履职不力的问题。2017年8月,新场镇在检查中发现冉崇根没有及时将堆放在垃圾填埋场外面300平方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破坏了垃圾场周围的生态环境。2017年12月,新场镇党委给予冉崇根党内警告处分。

14、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爆破员丁仕兵履职不到位的问题。2017年8月23日,宁陕县皇冠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皇冠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坪村何家湾方解石二号矿洞内,丁仕兵将12公斤乳化炸药随意存放在施工现场且无人看管。2017年9月5日,县公安局向丁仕兵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2月,皇冠镇党委给予丁仕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新场镇同心村委会主任文金成合疗报销审核把关不严、新伍公路同心段垮塌工程量监督核算履职不力的问题。2015年11月1日,文金成未进行调查核实,在村民吴于琴填报的不属于核报范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证明》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17年10月底,新场镇政府安排同心村对新伍公路同心段垮塌工程量进行监督核算,文金成对工程队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予以核实,就在工程量清单上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新场镇政府在审核时,发现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未予核销。2017年12月,新场镇党委给予文金成党内警告处分。

16、广货街镇五台村第一书记余楚江脱贫攻坚履职不到位的问题。2017年11月,余楚江在广货街镇参加“两率两度”提升暨人民调解培训工作会议期间,向广货街镇党委负责人请假三天,因脱贫攻坚工作正值关键时期,即将迎接上级检查,该镇党委负责人未予批准。余楚江于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17日擅自离岗三天。2017年11月,余楚江以去西安体检、看病为由通过电话向广货街镇党委负责人请假五天,余楚江假满返岗后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2018年2月,县纪委给予余楚江党内警告处分。

17、四亩地镇柴家关村委会主任李道红脱贫攻坚履职不力的问题。2015年初至2017年6月3日,李道红在帮扶四亩地镇柴家关村贫困户蒋某某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在该户《自主创业意愿书》中填写内容和签字,将蒋某某致贫原因选填为“自身发展动力不足”,存在致贫原因识别不准确的问题,导致第四季度脱贫攻坚市际交叉检查时被扣分,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2月,四亩地镇纪委给予李道红党内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清风宁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