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和规矩,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加强警示教育,助力全县精准扶贫脱贫、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查处的相关违纪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广货街镇副镇长夏木春审核脱贫攻坚报表把关不严及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不严履职不力的问题。2017年6月,夏木春在审核《沙洛村2017、2018年兜底“交钥匙”花名册》以及《数据清洗后易地扶贫搬迁搬迁对象名单》的相关电子版表格时把关不严,致使信息漏报造成沙洛村扶贫搬迁对象信息不准确。2016年11月1日,夏木春作为广货街镇元潭村桥梁建设项目工程竞争性谈判领导小组成员,没有对中标单位宁陕县新立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致使2017年4月,安康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该公司提供虚假企业施工资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17年12月,中共宁陕县纪委决定给予夏木春党内警告处分。
2、广货街镇沙洛村第一书记吴东扶贫报表统计不认真履职不力的问题。2017年6月,吴东负责上报的沙洛村《宁陕县2017、2018年安置社区兜底“交钥匙”花名册》中将“十二五”已搬迁需安置户列入到“十三五”兜底搬迁计划之中,导致沙洛村上报的信息不精准,同时上报《数据清洗后宁陕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信息系统内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名单》漏统。2017年12月,广货街镇党委给予吴东党内警告处分。
3、皇冠镇原副镇长储召飞审核移民安置对象时把关不严,致使他人重复享受移民搬迁补助的问题。2012年至2015年,皇冠镇政府在实施八宝安置社区建设项目时,储召飞作为皇冠镇八宝安置社区建设项目原分管领导,对移民安置对象审核把关不严,将未申请搬迁的五保户蒋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帅某某上报录入扶贫搬迁信息系统,同时镇政府在清算购房款时,用上述4户五保户的补助资金分别冲抵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房屋欠款各5万元(共20万元),造成吴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重复享受移民搬迁补助的错误事实。2017年12月,宁陕县监察局给予储召飞行政警告处分。
4、城关镇八亩村脱贫退出程序不规范委会主任孙玉林脱贫攻坚履职不力的问题。2016年1月20日,八亩村审议贫困户时,将该村马合营组在册贫困户唐某某漏报,致使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中标记唐某某为2016年度已脱贫退出贫困户。孙玉林身为八亩村村委会主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该村贫困户脱贫退出程序不规范,孙玉林负有领导责任。2017年12月,中共宁陕县纪委给予孙玉林党内警告处分。
5、县民政局救灾股原股长范改明擅自改变五保资金用途履职不力的问题。2011年2月17日,江口镇沙坪村五保户杨某某死亡,按照规定,其丧葬补助费应发放至2012年1月。2012年3月,江口镇政府就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向县民政局报送了《关于请求解决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的报告》,范改明安排该镇将该乞讨人员送至筒车湾敬老院,并与江口镇民政所干部张某电话商定用杨某某的五保金解决其生活费。自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6月30日,江口镇民政所转给筒车湾敬老院杨某某五保金共计10011元。直到2014年7月才将杨某某的五保存折销户。2017年12月,中共宁陕县纪委给予范改明党内警告处分。
6、江口回族镇社保所所长张毅未及时上报五保户死亡情况,改变五保金用途履职不力的问题。2011年2月17日,江口回族镇沙坪村五保户杨某某死亡,张毅未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致使县民政局没有停发杨某某的五保金。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6月30日,江口镇政府用杨某某的五保金10011元解决了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费。2017年12月,宁陕县监察局决定给予张毅行政警告处分。
7、筒车湾镇七里村监督委员会主任李顺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扶贫资金的问题。2009年4月,李顺才从村级资金中私自核销日常公务招待费用2000元,村上修建连户路购买水泥、沙子开支2000元,同时在时任七里村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擅自动用2011年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资助七里村修堰渠的10000元资金修建自家房屋。2017年12月,筒车湾镇党委给予李顺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筒车湾镇龙王坪村妇联主席方海爱私自存放集体资金的问题。2013至2015年间,方海爱在负责村集体退耕还林管护费事宜时,未按规定将三年收到的3170元全部缴入村级财务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只上缴了2013收到的管护费1050元,将2014年至2015年收到的2120元存放于其丈夫吕某个人银行账户中,直至2017年11月24日,组织审查期间,才将此款缴入筒车湾镇村级财务会计核算中心。2017年12月,筒车湾镇党委给予方海爱党内警告处分。
9、筒车湾镇原桅杆坝村村文书靳朝友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女儿虚报粮食综合直补土地面积套取粮食综合补贴的问题。2007年在申报粮食综合直补补贴时,时任桅杆坝村文书靳朝友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女儿靳荣庭(已出嫁)虚报17亩土地面积,套取粮食综合补贴6008.95元。2017年12月,筒车湾镇党委给予靳朝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太山庙镇双建村五组组长李支才公款私存且财务支出不规范的问题。2015年8月,李支才收到双建村村民王相林土地承包费1000元后,未按规定将该承包费上交村级会计核算服务中心账户,而是存入个人银行账户长达一年零三个月,直至2016年11月,双建村五组聘请人员开展第三轮退耕还林填表工作时,李支才直接用此承包费支付了聘请人员的工资和伙食费,随后白条入账。2017年12月,筒车湾镇党委给予李支才党内警告处分。
11、县农水科技局综合执法队副队长(兼任水资办主任)李星履职不力致使辖区河道乱堆弃渣的问题。2017年6月1日至3日,县农水科技局综合执法队在检查时,发现江口片区部分砂厂存在弃料堆体未复平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三日内予以整改到位,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的整改要求。2017年6月16日,检查组再次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弃料仍未复平,又提出与上次同样的整改要求。此后,检查组对各砂厂回填是否到位未跟踪督办。县纪委核查组于2017年6月28日到洵河段河道采砂现场察看时,采挖砂石后出现的坑仍未回填到位,河道两侧仍然堆放有砂石料。核查组还发现,2017年7月至8月间,江口回族镇群众储某某、罗某、韩某某等人无手续违规采砂,王某有手续但违规在禁采期采砂。对此,李星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2月,宁陕县监察局给予李星警告处分。
12、新场镇政府垃圾清运员冉崇根履职不力的问题。2017年8月,新场镇在检查中发现冉崇根没有及时将堆放在垃圾填埋场外面300平方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破坏了垃圾场周围的生态环境。2017年12月,新场镇党委给予冉崇根党内警告处分。
13、城关镇旱坝村龙泉村村委会主任徐地宏非法削山开挖工程建设的问题。2017年1月,徐地宏未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关二社区渔洞河口宁陕小学原厕所后削山开挖边坡进行工程建设。2017年2月9日,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向徐地宏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2月,城关镇党委给予钟明党内警告处分。
14、筒车湾镇龙王坪村主任蒲明华非法使用电捕鱼器捕鱼的问题。2017年8月3日中午12时许,蒲明华在汶水河筒车湾镇龙王坪村龙王坪段河道内,非法使用电捕鱼器捕鱼被宁陕县筒车湾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当天,宁陕县农水科技局向蒲明华下发了《水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对蒲明华作出罚款1000元和没收电捕鱼器的行政处罚。2017年12月,筒车湾镇党委给予蒲明华党内警告处分。
15、梅子镇生凤村寇家湾组党员熊清才非法砍伐集体林木的问题。2016年8月,熊清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折合蓄积达7.2立方米。2017年8月18日,宁陕县森林公安分局向熊清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2月,梅子镇党委给予熊清才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6、宁陕县皇冠建材有限公司爆破员丁仕兵履职不到位的问题。2017年8月23日,宁陕县皇冠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皇冠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坪村何家湾方解石二号矿洞内,丁仕兵将12公斤乳化炸药随意存放在施工现场且无人看管。2017年9月5日,县公安局向丁仕兵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2月,皇冠镇党委给予丁仕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筒车湾镇桅杆坝村村支书熊永安擅自决定同意施工方变更党员活动室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问题。2015年,筒车湾镇桅杆坝村计划新建250平方米党员活动室,砖混结构三层,概算投资40万元,建设过程中,施工方向熊永安提出“把原设计的塑钢窗变更为玻璃幕墙”,熊永安擅自决定同意施工方建议,致使增加了投资概算,造成了村集体资金损失,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7年12月,中共宁陕县纪委给予熊永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8、新场镇同心村委会主任文金成合疗报销审核把关不严、新伍公路同心段垮塌工程量监督核算履职不力的问题。2015年11月1日,文金成未进行调查核实,在村民吴于琴填报的不属于核报范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证明》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17年10月底,新场镇政府安排同心村对新伍公路同心段垮塌工程量进行监督核算,文金成对工程队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予以核实,就在工程量清单上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新场镇政府在审核时,发现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未予核销。2017年12月,新场镇党委给予文金成党内警告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中省市和县委对遏制三个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完善制度,推动中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三个助力”的政治责任,聚焦聚力三个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从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持续发挥通报曝光的强力震慑作用,努力营造不敢、知止的氛围。
(责任编辑:清风宁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