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议制度
一、县纪委常委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要求
1.开会时间。县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视情况提前、延期或紧急临时召开。
2.参会人员。参会人员为县纪委常委,非常委的监委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室部办组中心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3.参会人数。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
第二条 会议任务
常委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国家监察工作中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监委的决定、决议情况;
2.审议通过县纪委向县委、市纪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县党代会、县纪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3.研究确定县纪委监委重要活动安排;
4.研究案件的处理,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撤销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5.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组科级以下人员的工作调整和人事任免;
6.研究县纪委机关的重大财务支出;
7.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各室部办组中心需要提请常委会研究讨论的事项,需经协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纪委书记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没有列入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在会议上临时提出,确需临时提议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2.召开会议。常委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委托有关副书记召集主持。常委会议议题由汇报机构负责同志汇报。常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与会同志逐一发言,发言紧扣主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的问题如需表决时,赞同人数超过应到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讨论案件和人事安排时,涉及常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3.记录整理。会议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常委会议研究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四条 会议落实
常委会形成的决议,根据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会议要求
1.会议时间。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书记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纪委书记和副书记,必要时有关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室部办组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
3.参会人数。书记办公会议应有书记办公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书记办公会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条 会议任务
1.研究纪委机关党的建设、人事任免和人员调配;
2.研究纪委年度工作安排、重要工作调整和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阶段重点工作;
3.商定各室部办组中心及下级纪检机关(机构)工作中需要做出决策的请示;
4.传达贯彻上级纪委重要会议精神;
5.研究讨论有关全局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书记办公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出,有关事项由相关机构负责同志准备。
2.召开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若书记不在家,由书记指定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商议问题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第四条 会议落实
会议确定的事项,根据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三、县监委委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要求
1.会议时间。根据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县监委委务会与县纪委常委会议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2.参会人员。同县纪委常委会议。
第二条 会议任务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和国家、省、市监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审议通过向市纪委监委和县委、县人大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3.讨论研究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
4.讨论研究组织建设等事宜;
5.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委委务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第三条 会议程序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2.召开会议。监委委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表决赞同人数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3.记录整理。会议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研究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四条会议落实
会议确定的事项和作出的决策,根据情况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办公室督办落实。
第二章 工作制度
一、机关工作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上下班有关管理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聚众闲谈,高声喧哗。
第三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意长计划、短安排,坚持当天的任务当天完成。
第四条 加强督查督办,实行工作周小结、月汇报、季通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委机关实行干部职工去向公示制度,由办公室制作干部职工去向公示牌,及时标注干部当日在岗、外出、请假等状态,方便机关管理和群众办事。去向公示牌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半天以上出差、开会、请假由负责人员进行标注;半天以内或短时间临时外出由其本人自行标注。
第六条 各室部办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下基层时间,离开机关应填写出差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热情接待来机关办事的干部和群众,认真落实马上就办制和首问负责制,需要领导出面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八条 自觉打扫室内外卫生,加强安全防范,始终保持机关整洁、安全。
第九条机关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由组织宣传部具体负责,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二、干部在外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服从组织安排,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二条 遵守外出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克己奉公,厉行节约,尽量节省差旅费支出。
第四条干部下基层,坚持随伙就餐,按有关规定交纳伙食费,严禁在营业性餐馆接受宴请。
第三章 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文件制作与收发
1.机关各类文件、材料由相关职能室部负责起草。涉及审查调查制式文书按规范化建设要求拟办和处理。
2.各协管领导负责文件和材料的审核;以“宁纪办”“宁监办”名义制发的一般性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签发,以“宁纪”“宁监”名义制发的全局性文件材料由主要领导签发。
3.校对文件实行谁起草谁校对,出现文字错误按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登记。文件印制前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并作文字和格式处理。
4.各室部代纪委监委拟文安排单项工作,以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安排和总结全局性工作时,以纪委监委名义发文。
5.各室部给上级对口室部总结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原则上以办公室的名义整理材料上报。
6.外来文件由收发人员签收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按文件内容和领导分工拟办后,收发人员及时按范围送阅。
7.各类文件从签发之日起,两日内发送完毕;重要文件应在签发当日发送完毕。
第二条 文件归档
1.本单位形成的各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书(含原稿)、财务资料一律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审查调查类文书(含原稿)按相关规定由审查调查机构统一管理。
2.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主动提前交清手续,做到卷目相符。
第三条 文档查阅
1.外单位查阅机关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查阅档案、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得借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不得超过3天;确因工作需要到期不能归还的,到期之日必须办理续借手续,但借阅时间总数不得超过15天。
3.查阅档案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文件、资料上圈点、划线、折叠,更不得涂改、抽页、污损档案。
4.不得翻阅无关档案,不得随意传播档案内容。
第四条 文档保密
1.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2.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要登记销毁。档案人员将档案销毁清册送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两人负责监销,不得随意当废纸出售。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纪律要求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财务管理规定,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县纪委监委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严格票据管理和现金限额管理,所有支出实行按月清理、结算。
3.各项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简要注明用途,严格审批程序,坚持“3+1”理财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各项支出进行会签后由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方可支出。
4.坚持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主管财务的领导原则上每半年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干部职工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5.财务工作人员要依法管理机关财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条 审批权限
1.经费支出及购置公物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采购。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批,200元至500元以内的由协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重大支出由县纪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大宗办公用品购置按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2.因公出差确需预借公款的,须填写借据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借给,出差归来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结算,多退少补。干部职工不能私自借用公款。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办公用品购置。各室部办组中心添置办公用品,需填报《办公用品申购表》交办公室,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列出采购计划,报协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后统一采购配发,不允许自行购置。办公室要做好办公用品入库领用登记工作。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由使用室提出购物计划单,相关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采购,使用人负责保管并做好领用登记记录,未报批任何人不得无计划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2.固定资产购置。机关各机构添置固定资产,需提前提出计划,每半年申报一次。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审定,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购置。
3.差旅费管理。出差费用发生后,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单由报销人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审核会签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审签。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用严格按公务出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管理。会议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室根据参会人数,会议标准审批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在预算范围内执行。
5.维修费管理。零星维修支出由经办人负责申报,经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维修,大宗维修先报明细清单,经协管领导审核,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实施。
6.文件、资料印刷管理。文件、资料由各机构自行打印。
第四条 资产管理
1.资产实行统一调配,由办公室逐室、逐人、逐件登记造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工作性配备到室,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人,做到公物公用。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调换,若有损坏、丢失,谁负责管理、使用由谁赔偿。
2. 超过使用年限需报废处理的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应按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3.坚持公物移交制度,单位调出人员,必须交清所负责财产物资手续,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应办理所需财产物资领用登记手续。
4.实行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每年12月底前根据使用登记情况对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进行清查,建立机关固定资产动态化管理台账。
第五章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市县有关具体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厉行节约、严格标准、热情节俭的原则,控制接待标准,限定陪餐人数和接待次数,凭公函安排接待。
第二条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工作便餐,全面禁烟禁酒,以家常、地方特色饭菜为主,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进入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旅游景区和由私人住宅改造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隐蔽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以公务接待为名向接待对象赠送土特产。
第三条公务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人员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条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确因承担接待的餐馆或宾馆无刷卡条件的,可先行签单,随后定期结算。签单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其它人员原则上不能签单(特殊可由具体负责接待的室与办公室沟通后签字,但需注明具体时间、经手人和接待事由,补齐相关手续);支付现金的,由具体接待人员先行支付,活动结束后报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单项定额管理,不得将其他支出纳入公务接待费用,核销接待费用时须做到“三件”(公务函、接待清单和发票)齐全。核销接待费用时,首先由办公室主任对相关凭据进行审核,审核后交由机关报账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3+1”审签,审签手续完成后按照县财政有关支付办法予以结算。
第六条委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室根据职责分工,实行对口接待。
第六章 执纪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执纪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执纪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纪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遵循便捷合理、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派车制度,对机关和各室部办组中心不固定用车。
第三条 执纪执法车辆主要保障机关开展审查、调查、监督、监察、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执纪执法车辆。
第四条 严格执行执纪执法用车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用车人员要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交由副书记审批,并提前告知办公室,明确随行人员,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和随行人员情况调度车辆和驾驶员。确因领导临时安排外出或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在出差或用车完毕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严格执行执纪执法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车辆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及时停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停车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备勤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停驶,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必须严格履行派车手续。
第六条 严格执行单车核算制度。实行执纪执法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加强油耗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1.车辆加油。车辆需加油时,由办公室填写《加油记录单》,注明加油时间、车牌号、驾驶员、起止地点、加油数量等情况。车辆驾驶员凭卡加油。
2.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实行“先审批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维修建议,办公室根据维修建议和车辆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经协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核同意后,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修理厂维修,并凭此单结算费用。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3.车辆保险。车辆保险一律在县上招标的保险公司统一购买。
4.车辆保养。驾驶员要自觉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洁、维护,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
第七条 因机关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须租用社会车辆,按照一事一报、一事一结原则,用车机构填写《租车审批单》报副书记审批,由办公室按派遣程序统一安排租车。
第八条车辆外出时,乘车领导对车辆行驶路线、规范管理负责,不得借执法执勤名义公车私用或从事其他与执法执勤无关的事宜。
第九条车辆驾驶员负责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到一般故障不过夜、突发故障不误工,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在出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强化安全意识,驾驶途中不得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没有出车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执纪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凡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车辆驾驶员自行承担。并视其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非机关专职驾驶人员严禁驾驶执纪执法车辆。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将车辆外借其他单位使用。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请示报告范围
1.需要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等;
2.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和外出等情况;
3.舆情监测、报告、引导和处置等情况;
4.纪检监察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5.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配合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等专项工作情况;
6.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7.县纪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县监委委务会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请示报告事项。
第二条 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
1.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2.遇有需要请示报告的情况,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向室部办组中心负责人请示报告;各室部办组中心负责人向协管领导请示报告;各协管领导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各分管领导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重大问题、舆情处置和突发事件向协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纪委书记报告。
3.请示报告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采取书面、专题汇报等方式,遇紧急情况的,可采取口头、电话形式进行。
4.请示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坚持“该报则报、大事必报、一事一报”,坚决杜绝先做后报、边做边报、甚至做而不报。重大紧急事项,应当在发现或发生之时第一时间主动请示报告。
第三条责任追究
请示报告执行情况由办公室和组宣部负责督查,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对有办理要求的请示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严明纪律
1.强化日常考勤和管理,凡迟到、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一律按旷工论处,扣发工资和补贴,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2.凡请休假必须提前履行书面请休假手续,向办公室报备。请休假手续详细注明请休假时间、事由及去向。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书面手续,向领导电话请休假的,经同意后须同时向办公室报备登记,事后完善书面手续。凡未履行书面手续的或履行手续未向办公室报备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二条 审批程序
1.各常委、委员、巡察办主任请休假,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2.各室(部、中心)负责人,各组组长、副组长,巡察办副主任请休假,3天以内(含3天)的,经协管领导签署意见(巡察办副主任经巡察办主任签署意见),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经协管领导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一般干部职工请休假,1天以内(含1天)的,经所在室部办组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协管领导审批;2天至5天的,经室部办组中心负责人和协管领导签署意见,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批;5天以上的,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第三条 考评考核
1.严守制度规定。实行干部事假与带薪年休假挂钩制度。根据安康市人社局《关于落实市委“三项机制”关爱关怀举措 进一步加强带薪年休假管理的通知》(安人社发〔2017〕90号)规定,职工请事假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事假1天冲抵年休假1天。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90天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120天的;用当年的年休假冲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脱贫攻坚、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2.加强监督检查。由班子成员带队,不定期带领组织宣传部对干部职工上班情况、请销假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机关内进行通报。
3.严格登记统计。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管理和请休假登记统计工作。
4.强化结果运用。由组织宣传部负责,将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日常监督检查中的通报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九章 干部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结合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习目标。围绕“形式所逼、任务所需、知识所缺、兴趣所好”,以支部学习为载体,以建立健全领学、述学、评学、督学制度为保障,认真落实“周课”制度,督促机关干部做到“三个一”,即:每年精读一本书、每室部办组中心讲一堂课、每人撰写一篇学习体会文章,不断提升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干部综合素质。
第三条 学习内容
1.围绕提高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监察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
2.围绕提高工作能力,深入学习中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部署要求,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相关科技文化知识。
3.围绕提高道德操守,积极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学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文明礼仪、廉政文化。
4.围绕提高身体素质,注重学习疾病预防、自我保健、食品卫生、体育健身、文化艺术等方面知识,认真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第四条学习方式
1.开展集中学习。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以党总支或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好“周五上讲台”活动,在邀请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及有关领导、专家学者授课的同时,重点由支部所属各室部办组中心轮流主讲。各机构提前向支部申报讲座课题和主讲人,每轮讲完后,支部在各机构之间进行优秀讲座评比。
2.开展读书竞赛活动。由各支部每年向全体党员干部推荐或购买一至两本优秀书目,督促每名干部每年至少精读一本理论书籍,撰写一篇高质量学习体会文章。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竞赛活动。
3.坚持述学评学制度。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干部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干部述学活动,每位干部都要对学习情况进行客观总结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学习的方法措施。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调研文章、心得体会、学习笔记等学习成果展评,对获得优秀者进行表彰。
第五条 学习要求
1.强化学习意识。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端正学风,讲求实效,坚持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自觉做勤学善思、学以致用的表率。
2.严格学习制度。周五下周为集中学习时间,各支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参加集中学习,将学习考勤纳入党员积分制管理。业余时间要根据机关及工会、妇联的计划和安排,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各类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要严格实行签到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全体党员干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学习计划,积极参与学习,认真记录笔记,积极撰写心得体会。
3.加强督促检查。党总支和各支部对党员干部学习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做到“三查”,即:查考勤、看各类学习活动是否按时参加;查记录、看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调研文章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查效果、看思想境界、业务能力、工作水平是否提高。
4.注重学以致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并用以指导实践工作,推进自身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素质,提升效能。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保密纪律,不准泄露秘密。
第二条保密范围
1.信访举报的人员、内容及信件、材料。
2.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不应泄漏的事实、环节。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未作出结论及不应公开的人员、内容和环节。
4.上级纪委正在立案查处的不应泄密的案件。
5.不应公开的密级性文件、内参和送阅件。
第三条 加强涉密计算机管理,不得利用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涉密文件须在涉密计算机上独立处理,通过涉密存储介质传递、复制。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使用人员要按照保密规定做好涉密存储介质的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 不得在QQ、微信及工作群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上传递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监督调查以及其他保密事项有关的信息,初核、审查、调查、审理相关资料、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传递和阅办,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公开场合、各类即时通讯工具上谈论、传递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或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或材料。
9.不在电话里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六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的,严格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以上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管理十项制度》(宁纪发〔201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