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县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科级纪检员 张贻盛
在以往的学习中,我们对谈话取证的方法、谈话笔录的制作、案件检查公文写作方面作过共同学习,今天想从分析违纪人员心理特征,以及如何突破违纪人员心理防线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今年7月份在北京培训期间,中纪委二室二处处长刑波在曾经给我们授课,刑处长参与了刘志军案件的办理,他对刘志军案件有4点体会(见学习笔记)。刑处长将谈话过程分为六个阶段,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见学习笔记)。由此可见,在办案过程中违纪人员的心理状态是有明显变化的。
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行为主观方面,即违纪动机,这是促成整个违纪行为过程的主要因素。所谓违纪动机,就是行为人将各种不正当的利益需求聚合成一种十分活跃的内在动力,并将各种错误、模糊的观念要求,转化为明确的、具体的违纪甚至违法的追求目标,进而不断激活和促使行为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今天与大家共同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案中违纪人员心理特征分析。
从心理学来讲,违纪人员这种抗拒案件检查的心理活动,是被调查对象受到调查后产生的一种复杂的意志抵御,是心理防卫、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这种心理活动过程,不仅因为被调查对象的经历和资历、性格不同,或者违纪性质各不相同,也会与调查人员、调查地点、调查事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尽管任何一个被调查对象都具有一定的心理防卫,但由于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职务、地位的特殊性,其心理防卫更为突出,其中最为常见和明显的心理特征主要有以下六类表现。
一、侥幸心理。“侥幸”是指企图成功或意外免去不幸。办案中的侥幸心理是指违纪违法者对自己的问题,企图靠作案行为之诡秘,订立攻守同盟,在保护伞关系网的作用下免除调查或免受追究纪律、法律责任。这是被调查人认为可以逃避党纪国法制裁普遍存在的心理壮态。这种心理支配下,被调查对象表现为采用各种方式对抗,有的不如实回答问题,有的公开对抗,有的软磨硬泡,有的捏造谎言,从而使谈话取证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要不急不躁,沉着对应,需认真分析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应该说,特别是调查的初始阶段,违纪人员几乎都有侥幸心理。其产生的原因是:一是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隐蔽性强,行动诡秘没留下违纪痕迹,其行为可谓天衣无缝。二是自认为与所谓的“铁哥们”串通合谋,订立攻守同盟,“铁哥们”不会交代出自己,所以不承认,调查人员拿不到的违法事实证据。三是自认为有关系,有保护伞,有靠山,指望有人搭救。四是自认为手段高明,作案时做了预防措施。如此等等。
存在侥幸心理者,在被调查谈话时表现为:横攀竖比,百般抵赖,以守为攻,辩解否认,或者一问三不知,有的一言不发,以免露出破绽被抓住把柄。面对被调查对象的侥幸心理,调查人员要运用谋略,及时打消侥幸心理,不能让其持续的时间过长,否则会长其志气,影响调查人员的情绪。一般来说对付这种心理的对策,一是用确凿的证据攻其心理,不给其有回旋的余地。二是攻破其攻守同盟、突破有关同案人,用同案人的证言打破沉默状态。三是打破关系网、保护伞,利用有关的证言使其失望。
二、抵触心理。办案的抵触心理是指被调查对象对组织持对抗心理,不配合、不如实交待问题,甚至公开“叫板”。抵触心理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一是有靠山、有关系网,办案人员奈何不了。二是攻守同盟案,自认为在违纪行为发生时采取了防范措施,与有关人员相互串供,自己于他有恩,自信他们不会供出自己。这种考虑支配下,抵触调查心较重,对立情绪较大。三是询问方法不当。有的可能因调查人员询问不当,伤害被调查对象的人格和自尊。
转化抵触对抗心理的策略。一是用确凿的证据,用其不容置疑的违纪事实,以证促谈。二是如果对象强硬抵抗,而谈话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这时要组织力量外围调查,抓住新证据后,适时用证据突破,打消其侥幸心理及其幻想。
三、避重心理。避重心理是指被调查对象在交代问题的过程中为回避责任,有意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寻找借口,推脱责任,说小留大,谈轻不说重,谈现象不说实质,这种心理在办案过程中有一定普遍性,大多数谈话对象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被调查对象经过一段抵抗较量后,自知组织上不掌握一定问题,不会对自己采取措施,再长期对抗下去,对其不利,不如避重就轻说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不愿老老实实的交代问题。遇到这些现象,就要认真研究对策,下步怎么办,对策之一,就是将计就计,断其后路。先把谈话对象承认的确已构成违纪的问题先记录下来让其签字画押,据此可以追究其纪律处分,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对策之二,就是打破幻想,办案人员开门见山地揭露其企图彻底打消幻想。对策之三,就是不为所动,他想投石问路。我不能不暴露意图,对其所讲的不动声色。对策之四,就是政策攻心,利用政策、案例教育,促其下决心交代。避重心理与侥幸心理有相同之处。
四、懊悔心理。这是指悔恨、追悔莫及的心理状态。懊悔心理,是被调查对象在调查后期出现的心理活动。大多数违纪违法人员普遍存在这种心理。懊悔心理主要有六种表现。一是有的违纪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违纪行为确实懊悔,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心理压力大,思想负担大,悲观心理重,负罪心理占主导地位。二是有的人不是对自己的错误真心懊悔,而是对自己失去权力、地位、荣誉、亲情而感到懊悔。三是消极对抗,有的破罐子破摔,失去理想、失去生活信心。四是不主动配合、不认识错误、有时公开对抗、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沉默不语,消极对抗。五是后悔交代问题。有的感到当初迫于压力交代和承认了违纪违法问题,到后期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时,对已经承认的事实开始翻供,推翻已有的认定材料、重新编造谎言、提出伪证、出现反抗心理等等。六是有的违纪党员干部后悔在组织调查初期态度不好,说了一些不该说的粗话、错话、假话、谎话给调查工作带来麻烦。怕得罪了办案人员,组织认定态度不好加重处理。针对懊悔心理的不同表现,办案人员要及时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确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感到后悔,要多讲党的政策、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减轻心理压力。
五、认错心理。被调查对象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威慑,已无退路可选择,为了争取宽大的处理,在政策的感召下,从心态上由不认错到认错,由暂时认错到表现为心悦诚服的认错心理状态,以争取宽大处理尽快解脱等。对此,一是因势利导,彻底打消残余的心理障碍,强化认错意识;二是进一步宣传政策法律,促使其彻底交代问题,不留任何尾巴;三是为其指明方向,鼓励其振作起来,真正口服心服,老老实实承认违纪行为。
六、攀比心理。有的违纪人员在组织找其调查谈话中不是认真反思、检查自己的问题,而是横攀竖比。这种攀比思想在查处前比红了眼、比花了心,贪欲日渐膨胀起来,以权谋私,在组织调查后,心理不服气、有怨气,有的违纪人员认为搞腐败的并非我一个人,他们没事就我有事吗?比我官大的有,比我问题严重的有。他们却仍然高高在上,过着灯红酒绿的生活,为什么组织跟我过不去,为此有怨气,对抗组织调查。产生攀比心理的原因有,一是周围人经济状况高于现状而导致的攀比心理,看到别人收入高,自己收入低心理不平衡,产生了违纪心理。二是职务、职级提升未达到期望继而产生的攀比心理,对仕途看得很重,有很高的期望值,看到别人提升快、产生了心理的不平衡,从追求仕途转到追求物质需求,进而诱发违纪心理。三是因社会风气不良导致攀比心理,看到一些人利用权力、不择手段地致富,没有受到查处,而自己勤奋工作,也没得到荣誉和利益,因而产生攀比心理。突破攀比心理,一是要进行思想信念教育,二是进行法律政策攻心,三是要让其明白,过去错误攀比导致错误,再错误攀比不交代问题,将受到严厉惩处等。
违纪党员干部在调查过程中,除上面讲的六种主要心理特征以外,还存在其他的心理活动,从办案工作实践看,被调查对象在初核了解,立案调查和被“两规”期间的几个不同阶段,其心理活动也是不同的,变化有时异常激烈,这些复杂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反应,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必有一种心理据主要的地位。我们必须抓住主要矛盾,根据不同时期的调查工作要求,谋求正确的心理突破方法。
第二个问题:如何突破被调查人心理防线。
查办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就是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斗智斗勇的过程,在这场战斗中离不开心理战术的运用。所谓心理战术就是办案人员巧妙地用证据、政策攻击被调查人的心理,用适当的环境氛围来影响被调查人的心里,从心理上打垮被调查人,从而顺利突破案件,查清事实,使惩处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
一、做好准备。首先要熟悉案情。办案人员要全面审阅案件材料,做到对案件情况了如指掌,对关键证据反复研究论证,认真推敲。要制定详细的谈话提纲、方案,明确谈话人、谈话方式及谈话内容。对谈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可能在谈话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都要在方案中有详细的说明。其次是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籍贯、住址、文化程度、社会阅历、性格特点及个人爱好和从事的工作,对被调查人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其他社会关系等等也要做到心中有数。再次是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知识,熟悉党规党纪及有关政策,为下步工作打好基础。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适当进行政策教育,实施攻心战术。
二、掌握变化。在摸底试探阶段,多数被调查人会心理紧张,急于知道和摸清调查人员到底掌握多少违纪违法问题和证据,在谈话中被调查人可能会多次问,“今天你们找我来要说什么问题”或“还有别的问题要我说的没有”,有的被调查人员比较狡猾,对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以“记不清楚了”来拖延问题的回答,以观察调查人员的态度,或是通过别人来探听虚实,从而采取不同的对策。所以这个阶段,在进行政策教育等攻心战术的同时,要从端正被调查人思想入手,明确态度,但不能漏底。
在相持阶段,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谈话环境、气氛稍有适应,被调查人集中全部精力对付调查人员的谈话。另一个当谈话涉及被调查人员违纪问题的实质,直接涉及他的利益,他的对抗心理也达到极点,谈话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僵持局面。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要注意使用适当的证据和政策教育,从而达到震慑被调查人的同时软化其抗拒心理。
在动摇阶段,通过前面的接触,被调查人的抗拒、侥幸心理被逐步瓦解,犹豫、动摇的心理逐渐上升,此时他想继续抗拒,又怕按证据定性,想认错又怕从重处理,处于这样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之中。这时,调查人员要把握战机,进行政策攻心,并使用适当的证据,从而打消抗拒、侥幸心理,达到全面突破心理防线之目的。
在交待问题阶段,注意的问题是违纪人员交待主要问题后,可能有些问题还没有交待,这时我们要注意讲清形势政策,打消顾虑,让其尽快彻底交待全部问题。
三、适时亮证。亮证就是指出示证据。一是注意选择证据。被选用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扎实的证据不能使用,否则会弄巧成拙,增加对方抗拒心理和侥幸心理,能使用次要证据达到目的,就不使用重要证据。二是掌握证据的使用时机。使用证据多数是在被调查人自认为聪明、作案不留痕迹,而采取对抗态度时使用。俗话说“打蛇就要打七寸”,说的是“准、狠”,首发命中,击中要害。当交待的问题时间、地点自相矛盾时,我们要及时揭穿,使他丢掉幻想,老老实实交待问题,争取从宽处理。三是要注意讲究方式。在使用证据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使用直接证据,二是使用间接证据。使用直接证据,就是当面说明被调查人的违纪问题,采取这种方式对方可能进行辩解,在使用这种方式前调查人员要认真仔细研究对方可能辩解的问题。采取间接证据可能在心理上对被调查人引起强烈的连锁反应,使其认识到还是及时交待问题,才是唯一的出路。
四、因势而变。要求调查组在调查案件中,要根据案件的形势发展,变换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当违纪人沉默不语时,要向其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组织提供证据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案件有关的问题保持沉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不说会有人说的,到时你的后果是可想的。当违纪人作试探性问有关问题时,我们可反问,让其琢磨不透调查组到底掌握其多少证据,同时交待定案原则,克服其心存侥幸的心理。当知情人试探性问说了会是否从轻时,我们要交待从重、从轻的有关政策。当说假话时,让其说完,然后让其对说的内容进行表态签字,如能自觉纠正,让其说明原因,否则,可告知出具假证查实后要追究纪律责任,促使其说出真相,达到把案件查清的目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学习内容,作为办案人员,我们要认识到趋利避害是每个人的天性和本能,只要我们了解违纪人员的6种心理特征,掌握突破违纪人员心理防线的4种技巧,对案件查办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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