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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知识

作者: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6日 16:52字体大小:

主讲: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科级纪检员 陈亚东

警示训诫的全称是警示训诫防线,它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制度体系,其中包含了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这一制度体系是由陕西省纪委于2005年开始在全省推行的。警示训诫防线是介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种防线。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普遍教育,是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的。党纪国法防线是立足于事后惩处,是要强制人们遵守的。而警示训诫防线则是立足于纠错改正,是兼具教育和强制作用的一种方式。

一、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概念

警示训诫由“警示”和“训诫”两个词构成。警示有警告、警惕、启示、启发的意思。训诫有教导,告诫、劝诫的意思。

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角度讲:

警示,就是把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腐败的苗头性问题或已经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指出来,及时提醒,严肃警告,使其不出现腐败问题或把已经出现轻微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比如:单位上要组织某项活动或者会议,我们就要警示一下,提醒他们要注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简化形式,节约费用,还有不能随意发放物质奖励等等。对于个人比如有婚丧喜庆事宜的时候,也要警示提醒他们要按规定办理,不能收的礼,不该请的客等等;还有个人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小的苗头性的问题都可以警示一下。

训诫,就是把单位或个人,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或轻微性违规违纪行为指出来,严厉批评,责令纠错,防止已经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和违规违纪行为继续发展蔓延,避免给党和人民、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比而言,警示的语义轻一些,针对的问题也小一些。训诫的语义重一些,针对的问题也要大一些,一般都是针对已经够得上轻微违纪的问题来说的。

平时有些单位领导和干部对警示训诫还有一些误解,提到要对他们实施警示训诫,就好像要把他们怎么样了一样,感觉就像要处分他们一样,很多时候还有抵触情绪。往往到了这种时候我们还要给他们解释一下,警示训诫不是处分,只是提醒你引起注意、引以为戒。往往到了这种时候,我都会想,对他们实施警示训诫,既不能让他们有抵触情绪,也不能让他们觉得无所谓,这就需要我们学好、用好、实施好警示训诫防线制度。

二、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

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

坚持政策、把握实效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警示训诫防线的主要内容

警示训诫防线建立了以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为支撑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了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

(一)警示提醒制度

警示提醒制度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把防腐关口前移,注重预防,防患于未然。

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搬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二)诫勉督导制度

诫勉督导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监督,及时纠偏。

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动态监督,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查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三)责令纠错制度

责令纠错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主动发现问题,强制纠错改正。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党员干部,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警示训诫防线的三项制度就是运用“教育+强制”的办法,针对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实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犯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

四、训诫对象的排查与确定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者调查后确定。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也可以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提出意见后确定。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发现和受理的线索,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对象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确定。

五、分级实施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一般由该领导干部组织实施,也可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提出建议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需要提请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组织实施的,由纪委(纪检组)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实施。

警示训诫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领导或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实施;属班子其他成员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以委托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对需要提请党委(党组)及其部门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就警示训诫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并做好通知,谈话记录以及回访等具体工作。

分级实施时,要把好“实施关”。我们在严格遵守《三项制度》规定程序的基础上,要做到“六要”要向被实施人说明谈话程序,表明实施人身份;要查明被警示训诫人的基本情况;向被警示训诫人讲清其犯的错误;要向被警示训诫人提出具体、明确和有针对性的要求;要求被警示训诫者就所犯的错误和组织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做出整改承诺;要向责令纠错对象告知整改期限,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名;要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

六、方法方式

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通知书,询问函,或进行信访访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前要发通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并做好记录。

七、监督整改

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单位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

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延期或解除的结论。

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监督整改时,严把“解除关”。针对具体整改要求由原实施小组负责督促整改,跟踪回访、效果考核等业务工作,警示训诫程序全部结束后,相关资料由实施小组交警示训诫办公室审查后存档;被责令纠错人的训诫解除,由原实施小组在被责令纠错人自查,申请,所在单位组织作出签定和进行回访的基础上,提出解除训诫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并向被责令纠错对象发出解除或延长训诫期的通知。

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全县已经共警示训诫41人次,其中警示提醒35人,诫勉督导4人,责令纠错2人,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7人,其他党员干部24人,达到了教育、监督、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目的。

(责任编辑:清风宁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