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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陕县纪委 宁陕县监委关于十九起侵害群众利益案例的通报

作者:清风宁陕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18:11字体大小:

1、江口回族镇向坪村原村主任王富贵私自流转集体林地的问题。1999年12月,王富贵与广货街镇元潭村村民胡某某私下达成林地转让协议,将向坪村向坪组石泉沟一块实际为347.40亩的集体林地以120亩流转给胡某某,并收取了胡某某林地流转费480元,致使村集体利益蒙受损失。2018年4月,江口镇纪委给予王富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广货街镇北沟村党支部书记胡文森违规平均发放救济粮食及向村民收取运费的问题。2016年1月,胡文森组织召开广货街镇北沟村村组干部会议,决定向领取救济大米的村民每户收取5元钱共计500元钱冲抵运费;2017年1月,胡文森组织召开北沟村村组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了向每户村民平均发放了25斤救济大米的分配方案。2018年5月,广货街镇纪委给予胡文森党内警告处分。

3、广货街镇北沟村新华组党员谢泽平长期保管五保户存折不主动上交的问题。2014年3月,谢泽平监护的广货街镇北沟村新华组五保户陈某某死亡,受原丰富敬老院负责人王某某之托,谢泽平安葬了陈某某,共花费7600元。2016年12月,王某某将陈某某一卡通存折交给谢泽平从中支取安葬费,此后,谢泽平未按规定将该存折交给村组管理。截止2018年3月,陈某某存折共结余农资直补、退耕还林补助等资金2396.10元。2018年5月,广货街镇纪委给予谢泽平党内警告处分。

4、筒车湾镇龙王坪村党支部书记张兴高借他人名义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参与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2003年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期间,张兴高在没有告知同村村民李某某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协议,将李某某的4亩承包地退耕还林指标转让给自己使用,并领取了该4亩退耕还林土地的粮食补助;2017年12月19日,张兴高在村民家中,与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受到了宁陕县公安局筒车湾派出所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县纪委给予张兴高党内警告处分。

5、金川镇小川村党员曹明违规经营过期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2017年7月,金川镇小川村迎宾商店售卖过期糖果,受到市场监管所行政处罚。曹明身为党员、金川镇小川村迎宾商店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4月,金川镇纪委给予曹明党内警告处分。

6、筒车湾镇龙王坪村泗水沟组组长吴国洲利用职权向村民索取低保金及向群众强行收费的问题。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吴国洲利用职权向龙王坪村泗水沟组低保户蒲某某索取低保金1820元归个人所有。2014年12月,吴国洲以个人名义出具白条收据向开办洗沙场的筒车湾镇桅杆坝村村民胡某某收取龙王坪村泗水沟组“便道使用费”2000元后归个人所有;2015年农历七月初,吴国洲用石块堵住自家门前道路,向运输中药材的桅杆坝村村民兰某某索要400元便道使用费后才将车辆放行。2014年6月,龙王坪村泗水沟组修建通组道路,吴国洲等四人组成泗水沟组修路管理小组,吴国洲任组长,修路管理小组共筹集集体修路资金50900元,修路支出16270元,剩余资金由吴国洲直接经手开支,均为白条记账,支出票据未经修路管理小组成员审签,未向村民公示,引起群众信访举报被媒体曝光。2018年3月,县纪委给予吴国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7、梅子镇安坪村村委会主任冀世忠私自领取使用五保户退耕还林物资等问题。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冀世忠私自分4次在县粮食收储公司领取使用已故五保户何某某的退耕还林粮食大米600斤、面条200把、油4桶,折合原粮2760斤,折合现金1932元。梅子镇安坪村村民胡某某1户3人于2014年被识别为贫困户,2016年3月被批准为农村低保户。2016年5月,胡某某次子出生,6月28日胡某某在筒车湾派出所为次子上了户口。此后,冀世忠曾提醒胡某某要办理次子的低保手续,但胡某某一直未向村两委递交申请,冀世忠也未再督促胡某某递交申请,致使胡某某次子未纳入低保,在市际交叉检查时,该问题被检查组发现并扣分,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3月,梅子镇党委给予冀世忠党内警告处分。

8、新场镇同心村新田坝组党员邓明华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修建炸药库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2009年9月,邓明华与宁陕县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私自签订《租赁协议》,非法将新场镇同心村新田坝组狮子岩处农民集体所有的226.8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宁陕县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用于修建炸药库,受到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新场镇纪委给予邓明华党内警告处分。

9、城关镇龙泉村文书兰自春将集体林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享受公益林补偿资金的问题。兰自春利用担任村文书的职务便利,在未召开林改小组会议的情况下,将本应属于村集体的245亩林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划为公益林,享受了2009年至2016年的公益林补贴。2018年4月,兰自春将享受的公益林补贴全部退回城关镇村级财务会计核算服务中心账户。2018年6月,城关镇纪委给予兰自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四亩地镇原四树坪村监委会主任杨贤贵擅自将村民的补偿款用于改造房屋和修桥开支的问题。2012年,四亩地镇原四树坪村五根树组实施危房改造项目期间,杨贤贵在没有同李某某商量的情况下,用居住在自家旧房李某某的名义申报危改项目,享受了7900元补偿款,对自己旧房屋及一座危桥实施了维修改造。2018年6月,四亩地镇纪委给予杨贤贵党内警告处分。

11、广货街镇农林综合服务站干部谢文平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及时办理的问题。2014年,广货街镇沙洛村村民言某某于去世。2016年初,言某某的亲家吴某某(系本村村民)向广货街镇农林综合服务站提出申请,欲将言某某的林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谢文平收到吴某某提供的变更资料后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未做好解释工作,导致群众投诉举报。2018年5月组织调查时,谢文平不能提供吴某某林权证变更资料原件。2018年7月,宁陕县监察委给予谢文平警告处分。

12、宁陕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房工作人员佘晓丽履职不力等问题。2013年8月至2018年1月,宁陕县妇幼保健中心在西安某医用器械公司先后采购试剂耗材91944.21元,佘晓丽收货后,未认真核对就在该公司先后提供的27张比实际购货金额多126300元的售货发票上签署了经手人。县妇幼保健中心原财务人员陈某将佘晓丽签字确认的发票在县财政局办理报账手续后,顺利从中套取126300元账外资金;2015年,经佘晓丽联系,西安某医院同意宁陕县原计划生育服务站通过邮寄检验标本的方式开展宫颈癌筛查业务。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佘晓丽按每例140元对外收费,向西安某医院交款110元,从每例收费中提取30元作为差价款留存。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佘晓丽共收取宫颈癌检查费差价款26550元,未按规定缴入单位经营账户,而是交给陈某放在账外使用。2018年7月,中共宁陕县纪委给予佘晓丽党内警告处分。

13、原筒车湾镇龙王潭村代理村主任谢朝友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骗取国家搬迁补助资金4.5万元的问题。2013年8月,谢朝友在筒车湾镇许家城村长坪梁跑马田集中安置点购买了一套搬迁安置房,享受了陕南移民搬迁补助5万元。2016年8月,谢朝友与同村村民吴某某商定,用其名义购买干龙王潭村干田梁安置点房屋。2017年9月,谢朝友利用龙王潭村代理村主任之便,在姓名为吴某某的《陕西省避灾生态搬迁安置申请审批表》中调查干部核实意见栏和村委会申报意见栏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并以吴某某的名义与筒车湾镇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2017年10月下旬,谢朝友只缴纳了房款171480元,就入住了房屋总价216480元的搬迁点房屋,从中套取4.5万元。2018年7月,宁陕县纪委给予谢朝友开除党籍处分。

14、宁陕县住建局监察大队队长苏曙对居民违规建房制止不力的问题。2016年11月8日,宁陕县住建局批文同意城关镇居民曾某某在其原住址修建四层房屋,建筑面积355.52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4米。2017年9月,曾某某以图纸设计建筑高度为15.5米为由,开始修建第五层房屋。修建时邻居田某某认为曾维富房屋存在超高行为,会对其住房的采光、通风、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田某某及家人先后多次向宁陕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反映曾某某建房超高问题,县住建局监察大队队长苏曙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处,致使曾某某建房高度达到14.8米,超出审批高度80公分,造成违建面积46.95平方米,产生了邻里矛盾,引发网络投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7月,宁陕县监察委给予苏曙警告处分。

15、筒车湾镇龙王坪村村文书黄益均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索取低保金的问题。2013年5月,黄益均受本村村民吴国洲请托,以龙王坪村村委会的名义书写了约定从蒲朝兴的低保指标中调配给吴国洲父亲一份的《协议书》,并擅自加盖龙王坪村委会公章,致使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吴国洲向蒲朝兴索取低保金共计1820元。2018年6月,筒车湾镇纪委给予黄益均党内警告处分。

16、筒车湾镇桅杆坝村原党支部书记杨世平虚报套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等问题。2007年,桅杆坝村在申报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时,杨世平同原桅杆坝村文书靳朝友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和死亡村民名义虚报土地面积,骗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19350.30元,同时未按规定及时上交村级财务核算专户,用于村级日常开支。2018年6月,筒车湾镇纪委给予杨世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梅子镇安坪村党支部书记余习东脱贫攻坚履职不力的问题。梅子镇安坪村村民胡某某1户3人于2014年被识别为贫困户,2016年3月被批准为农村低保户。2016年5月,胡某某次子出生,6月28日胡某某在筒车湾派出所为次子上了户口。此后,余习东曾口头提醒胡某某要办理次子的低保手续,但胡某某一直未向村两委递交申请,余习东也未再督促胡某某递交申请,致使胡某某一家未整户纳入低保。同时,余习东对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没有做到“一口清”,在市际交叉检查时,以上问题被检查组发现并扣分,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3月,梅子镇党委给予余习东党内警告处分。

18、皇冠镇兴隆村党支部书记易家云脱贫攻坚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上级明察暗访发现,兴隆村村委会于2017年4月上报镇政府的经审核、评定的五保、低保对象中含有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两户村民,造成了不良影响,易家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6月,县纪委给予易家云党内警告处分。

19、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光平慢作为问题。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县住建局分管城建监察、房屋管理等工作的领导杨光平在接到局监察大队苏曙就居民田某某与邻居曾某某之间为超高违建的信访反映的汇报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处,致使曾某某超高违建形成事实,产生了邻里矛盾,引发网络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7月,县纪委给予杨光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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