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口回族镇向坪村原村主任王富贵私自流转集体林地的问题。1999年12月,王富贵与广货街镇元潭村村民胡某某私下达成林地转让协议,将向坪村向坪组石泉沟一块实际为347.40亩的集体林地以120亩流转给胡某某,并收取了胡某某林地流转费480元,致使村集体利益蒙受损失。2018年4月,江口镇纪委给予王富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筒车湾镇龙王坪村党支部书记张兴高借他人名义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参与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2003年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期间,张兴高在没有告知同村村民李某某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协议,将李某某的4亩承包地退耕还林指标转让给自己使用,并领取了该4亩退耕还林土地的粮食补助;2017年12月19日,张兴高在村民家中,与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受到了宁陕县公安局筒车湾派出所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县纪委给予张兴高党内警告处分。
3、筒车湾镇龙王坪村泗水沟组组长吴国洲利用职权向村民索取低保金及向群众强行收费的问题。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吴国洲利用职权向龙王坪村泗水沟组低保户蒲某某索取低保金1820元归个人所有。2014年12月,吴国洲以个人名义出具白条收据向开办洗沙场的筒车湾镇桅杆坝村村民胡某某收取龙王坪村泗水沟组“便道使用费”2000元后归个人所有;2015年农历七月初,吴国洲用石块堵住自家门前道路,向运输中药材的桅杆坝村村民兰某某索要400元便道使用费后才将车辆放行。2014年6月,龙王坪村泗水沟组修建通组道路,吴国洲等四人组成泗水沟组修路管理小组,吴国洲任组长,修路管理小组共筹集集体修路资金50900元,修路支出16270元,剩余资金由吴国洲直接经手开支,均为白条记账,支出票据未经修路管理小组成员审签,未向村民公示,引起群众信访举报被媒体曝光。2018年3月,县纪委给予吴国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4、梅子镇安坪村村委会主任冀世忠私自领取使用五保户退耕还林物资等问题。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冀世忠私自分4次在县粮食收储公司领取使用已故五保户何某某的退耕还林粮食大米600斤、面条200把、油4桶,折合原粮2760斤,折合现金1932元。梅子镇安坪村村民胡某某1户3人于2014年被识别为贫困户,2016年3月被批准为农村低保户。2016年5月,胡某某次子出生,6月28日胡某某在筒车湾派出所为次子上了户口。此后,冀世忠曾提醒胡某某要办理次子的低保手续,但胡某某一直未向村两委递交申请,冀世忠也未再督促胡某某递交申请,致使胡某某次子未纳入低保,在市际交叉检查时,该问题被检查组发现并扣分,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3月,梅子镇党委给予冀世忠党内警告处分。
5、四亩地镇原四树坪村监委会主任杨贤贵擅自将村民的补偿款用于改造房屋和修桥开支的问题。2012年,四亩地镇原四树坪村五根树组实施危房改造项目期间,杨贤贵在没有同李某某商量的情况下,用居住在自家旧房李某某的名义申报危改项目,享受了7900元补偿款,对自己旧房屋及一座危桥实施了维修改造。2018年6月,四亩地镇纪委给予杨贤贵党内警告处分。
6、原筒车湾镇龙王潭村代理村主任谢朝友利用职务便利,以他人名义骗取国家搬迁补助资金4.5万元的问题。2013年8月,谢朝友在筒车湾镇许家城村长坪梁跑马田集中安置点购买了一套搬迁安置房,享受了陕南移民搬迁补助5万元。2016年8月,谢朝友与同村村民吴某某商定,用其名义购买干龙王潭村干田梁安置点房屋。2017年9月,谢朝友利用龙王潭村代理村主任之便,在姓名为吴某某的《陕西省避灾生态搬迁安置申请审批表》中调查干部核实意见栏和村委会申报意见栏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并以吴某某的名义与筒车湾镇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2017年10月下旬,谢朝友只缴纳了房款171480元,就入住了房屋总价216480元的搬迁点房屋,从中套取4.5万元。2018年7月,宁陕县纪委给予谢朝友开除党籍处分。
7、筒车湾镇龙王坪村村文书黄益均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索取低保金的问题。2013年5月,黄益均受本村村民吴国洲请托,以龙王坪村村委会的名义书写了约定从蒲朝兴的低保指标中调配给吴国洲父亲一份的《协议书》,并擅自加盖龙王坪村委会公章,致使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吴国洲向蒲朝兴索取低保金共计1820元。2018年6月,筒车湾镇纪委给予黄益均党内警告处分。
8、筒车湾镇桅杆坝村原党支部书记杨世平虚报套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等问题。2007年,桅杆坝村在申报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时,杨世平同原桅杆坝村文书靳朝友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和死亡村民名义虚报土地面积,骗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19350.30元,同时未按规定及时上交村级财务核算专户,用于村级日常开支。2018年6月,筒车湾镇纪委给予杨世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广货街镇五台村第一书记余楚江脱贫攻坚履职不到位的问题。2017年11月,余楚江在广货街镇参加“两率两度”提升暨人民调解培训工作会议期间,向广货街镇党委负责人请假三天,因脱贫攻坚工作正值关键时期,即将迎接上级检查,该镇党委负责人未予批准。余楚江于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17日擅自离岗三天。2017年11月,余楚江以去西安体检、看病为由通过电话向广货街镇党委负责人请假五天,余楚江假满返岗后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2018年2月,县纪委给予余楚江党内警告处分。
10、梅子镇安坪村党支部书记余习东脱贫攻坚履职不力的问题。梅子镇安坪村村民胡某某1户3人于2014年被识别为贫困户,2016年3月被批准为农村低保户。2016年5月,胡某某次子出生,6月28日胡某某在筒车湾派出所为次子上了户口。此后,余习东曾口头提醒胡某某要办理次子的低保手续,但胡某某一直未向村两委递交申请,余习东也未再督促胡某某递交申请,致使胡某某一家未整户纳入低保。同时,余习东对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没有做到“一口清”,在市际交叉检查时,以上问题被检查组发现并扣分,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3月,梅子镇党委给予余习东党内警告处分。
11、四亩地镇柴家关村委会主任李道红脱贫攻坚履职不力的问题。2015年初至2017年6月3日,李道红在帮扶四亩地镇柴家关村贫困户蒋某某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在该户《自主创业意愿书》中填写内容和签字,将蒋某某致贫原因选填为“自身发展动力不足”,存在致贫原因识别不准确的问题,导致第四季度脱贫攻坚市际交叉检查时被扣分,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2月,四亩地镇纪委给予李道红党内警告处分。
12、皇冠镇兴隆村党支部书记易家云脱贫攻坚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上级明察暗访发现,兴隆村村委会于2017年4月上报镇政府的经审核、评定的五保、低保对象中含有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两户村民,造成了不良影响,易家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6月,县纪委给予易家云党内警告处分。
13、广货街镇北沟村党支部书记胡文森违规平均发放救济粮食及向村民收取运费的问题。2016年1月,胡文森组织召开广货街镇北沟村村组干部会议,决定向领取救济大米的村民每户收取5元钱共计500元钱冲抵运费;2017年1月,胡文森组织召开北沟村村组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了向每户村民平均发放了25斤救济大米的分配方案。2018年5月,广货街镇纪委给予胡文森党内警告处分。
14、江口镇冷水沟村扶贫互助协会会长赖强林、出纳伍云勇、广货街镇元潭村元潭组组长石教柱将扶贫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2017年3月,石教柱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及修建农家乐用房贷款即将到期,向赖强林提出从冷水沟村互助协会资金中借款20万元,赖强林同伍云勇商议后于2017年3月23日,将互助协会资金20万元转账至石教柱的银行卡。2017年3月25日,石教柱将20万元资金转账归还冷水沟村互助协会账户中。2018年6月,县监察委将赖强林、伍云勇和石教柱三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口镇政府免去赖强林、伍云勇职务,广货街镇政府免去石教柱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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