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货街镇农林综合服务站干部谢文平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及时办理的问题。2014年,广货街镇沙洛村村民言某某于去世。2016年初,言某某的亲家吴某某(系本村村民)向广货街镇农林综合服务站提出申请,欲将言某某的林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谢文平收到吴某某提供的变更资料后长期拖延,不予办理,也未做好解释工作,导致群众投诉举报。2018年5月组织调查时,谢文平不能提供吴某某林权证变更资料原件。2018年7月,宁陕县监察委给予谢文平警告处分。
2、宁陕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房工作人员佘晓丽履职不力等问题。2013年8月至2018年1月,宁陕县妇幼保健中心在西安某医用器械公司先后采购试剂耗材91944.21元,佘晓丽收货后,未认真核对就在该公司先后提供的27张比实际购货金额多126300元的售货发票上签署了经手人。县妇幼保健中心原财务人员陈某将佘晓丽签字确认的发票在县财政局办理报账手续后,顺利从中套取126300元账外资金;2015年,经佘晓丽联系,西安某医院同意宁陕县原计划生育服务站通过邮寄检验标本的方式开展宫颈癌筛查业务。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佘晓丽按每例140元对外收费,向西安某医院交款110元,从每例收费中提取30元作为差价款留存。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佘晓丽共收取宫颈癌检查费差价款26550元,未按规定缴入单位经营账户,而是交给陈某放在账外使用。2018年7月,中共宁陕县纪委给予佘晓丽党内警告处分。
3、宁陕县住建局监察大队队长苏曙对居民违规建房制止不力的问题。2016年11月8日,宁陕县住建局批文同意城关镇居民曾某某在其原住址修建四层房屋,建筑面积355.52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4米。2017年9月,曾某某以图纸设计建筑高度为15.5米为由,开始修建第五层房屋。修建时邻居田某某认为曾维富房屋存在超高行为,会对其住房的采光、通风、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田某某及家人先后多次向宁陕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反映曾某某建房超高问题,县住建局监察大队队长苏曙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处,致使曾某某建房高度达到14.8米,超出审批高度80公分,造成违建面积46.95平方米,产生了邻里矛盾,引发网络投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2018年7月,宁陕县监察委给予苏曙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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